产经 来源:上游新闻 2023-03-16 19:56:00
疫情期间各种名为“新冠隔离险”“新冠确诊险”“附加特定传染病保险金”等新冠类保险风靡一时。消费者没想到的,确诊后想拿到数千元的理赔金,会十分麻烦。打开黑猫投诉平台搜索“新冠险”,跳出来的结果足足有2808个,其中绝大多数和保险公司拒绝赔付有关。中国消费者协会今年2月发布《2022年全国消协组织受理投诉情况分析》,指出“新冠险”套路繁多。
确诊新冠后保险公司拒绝赔付
3月16日,深圳市民王先生(化名)告诉上游新闻记者,去年2月,他为女友李女士在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泰康在线”)购买了名为“高隔离津贴出行保险”的新冠险种,购买金额为55.96元,保障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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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先生向记者出示的这份合同显示,泰康在线的这款“新冠险”附加了数款保障责任,包括特定传染病保险金、特定传染病危重症保险金、特定传染病隔离津贴保险金,可以赔付的保障金额分别为5000元、1万元、7000元。
▲李女士去年12月被确诊为新冠阳性。 图片来源:受访者供图
王先生介绍,按照合同约定,如果在一年时间内感染新型冠状病毒,将获得5000元的赔付金。觉得这个险种比较靠谱,王先生于是为女友购买了这份保险。他本人因为在另外一家保险公司购买了意外险,对方免费赠送了一份新冠险,他便没有单独购买该险种。
去年12月,王先生和李女士都觉得不舒服,两人前往香港大学深圳医院进行核酸检测,鉴定结果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确诊后,王先生按照合同约定,向两家保险公司提交了赔付申请。王先生免费获赠的“新冠险”爽快地兑现了承诺,仅9天后2000元赔付款就到账了。意外的是,李女士的赔付申请被拒绝了。
王先生说,泰康在线方面表示,需要提供CT检查结果,即肺炎影像学表现。而在双方签订的合同上,规定有效的材料包括:由医院出具的对被保险人的特定传染病、特定传染病危重症病症诊断证明书以及由医院出具的与诊断证明书相关的医嘱单、住院清单、入出院小结、治疗病程、病理显微镜检查、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并没有明确规定必须要CT检查结果。数次沟通之后,泰康在线仍然拒绝赔付。
▲王先生认为,合同并未规定必须用CT等影像结果。 图片来源:受访者供图
签调解协议需承认“不符保险责任要求”
对于泰康在线的态度,王先生非常不满,去年年底决定向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的武汉某法院起诉。
据王先生所述,前段时间,一名自称调解员的人士联系王先生,表示愿意为双方进行诉前调解。这名调解员表示,可以提供2000元的调解金额,但必须当天签署协议,2000元可以马上打过来。第二次沟通时,对方提出的调解金额上涨到了4000元,但是王先生和女友必须接受以下三个条件:1、协议上注明李女士的理赔资料不符合该保单附加特定传染病保险的保险责任要求,“基于有效解决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的目的,可以支付4000元补偿款”;2、李女士一方必须签订保密协议,不得向第三方进行披露,不得在网络或媒体上发布或宣传;3、收到补偿款后,视为双方协议解除该保险合同,李女士一方放弃任何主张赔偿的权利,且永久息诉,不再追究此事。
王先生说,对于这位调解员的建议,自己及女友当场就拒绝了。“这个协议明显在歪曲事实,处处维护保险公司,我们不可能签。”他说,这位调解员还表示,如果自己坚持上诉,有了开庭记录未来会影响他在其他公司投保,而且开庭时必须前往武汉开庭。对于这样的说辞,王先生认为:“对方就是想让我们妥协。”
▲泰康在线保险公司要求签署的和解协议。 图片来源:受访者供图
在王先生提供的他与调解员的电话录音中,上游新闻记者发现,这名调解员确实说了“有了开庭记录可能影响未来购买保险”类似的话。就此王先生表示,自己和女友购买的险种已经比较齐全,足以保障自己的日常生活。如果有开庭记录就会影响购买保险,那是这些保险公司本身的问题,自己也不会购买他们的产品。
王先生表示,他现在已经打定主意要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身权益,今天就会将相关材料寄到武汉那边的法院去。
3月16日上午,上游新闻记者拨打了泰康在线的售后服务电话。得知记者来意后,客服表示这件事她无法回答,让记者留下了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称会有专人和记者联系。不过截至16日下午4点半,记者始终未收到泰康在线的回电。
律师:保险公司的做法应属违约
自“新冠险”面世以来,因为理赔难的问题招致众多消费者投诉。同样以黑猫投诉平台为例,输入“泰康”“新冠险”这两个关键词,一共有72条结果,大部分是拒绝理赔的内容。
今年2月15日,中国消费者协会发布《2022年全国消协组织受理投诉情况分析》,表示有不少消费者反映随着感染人数的激增,在隔离和感染后相关保险产品理赔时遭遇各种“高门槛”,很多保险公司以各种借口不予赔付,甚至玩起了“文字游戏”。
中国消费者协会提醒,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对于保险责任、赔付标准、免赔情形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格式条款内容,保险公司要向消费者做显著提示和明确说明,不得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
对于保险公司拒绝赔付“新冠险”一事,上游新闻记者采访了重庆市律协刑民交叉专业委员会委员、重庆志和智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张公典律师。张律师表示,这样的行为属于保险公司违约。“如果协议上没规定必须要以CT作为衡量标准,那相当于保险公司自己增加了限定条件,这应属于违约行为。”
至于对方提出的调解条件,张律师表示:“保险公司要求被保险人自己否认曾感染新冠,这个是变相地规避责任。至于要求签署保密协议、不在社交媒体上发布等内容,对于消费者而言存在很大的风险。而调解员说消费者必须前往武汉出庭,这是不妥当的,现在的法院支持在线出庭。”
对于很多保险公司拒绝赔付“新冠险”的做法,张律师表示:“他们实际上就是在耍赖皮。之前推出新冠险,是觉得感染概率低,结果后来很多人都感染了,他们就不愿意认账了,因为这个赔付金额是很高的,就开始找各种各样的限制条件。但是这些限制条件从合同上来看,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文章来源:上游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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