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日起,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政策有新调整

产经 来源:闽西日报 2022-03-22 08:40:18

本报讯(记者曾俊钦通讯员戴万秀)昨日,记者从市医保局获悉,为进一步健全我市公平适度、稳健可持续的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制度,优化医疗保障公共管理服务,维护参保群众的医疗保障权益,提升医疗保障水平,使人民群众有更多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4月1日起,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政策将进行调整。

据了解,此次政策调整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变化:一是住院报销方面,参保居民在市内三级医院住院报销比例由45%提高至50%,统筹区外(市外)医院住院报销比例由35%提高至40%;二是村卫生所普通门诊报销方面,报销比例由30%提高至60%,次均报销封顶由10元提高至20元,年封顶线由50元提高至100元。

调整后,城乡居民住院支付标准为市内一级医院起付线100元,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90%;市内二级医院起付线500元,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75%;市内三级医院起付线800元,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50%;统筹区外(市外)医院起付线1000元,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40%,医保基金年封顶线10万元。城乡居民普通门诊支付标准为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起付线0元,报销比例60%,次均报销封顶30元,个人年度封顶300元;村卫生所或社区卫生服务站起付线0元,报销比例60%,次均报销封顶20元,个人年度封顶100元。门诊特殊病种政策保持不变。

此外,城乡居民参保当年度发生的医疗费用原规定应在下一年度3月31日前办理报销手续,此次调整为可在次年12月31日前办理报销手续,延长了报销时限,进一步提升了参保群众的医疗费用保障水平。

另悉,此政策适用对象为我市所有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

(文章来源:闽西日报)

标签: 城乡居民 医疗保障

免责声明:市场有风险,选择需谨慎!此文仅供参考,不作买卖依据。

上一篇:

下一篇:

资讯播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