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经 来源:中国自然资源报 2022-02-11 13:35:48
日前,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印发《天津市征收土地工作程序》(以下简称《程序》),进一步压实地方政府征地工作主体责任,明确补偿安置协议签订、补偿安置决定、征地补偿费拨付等环节和要求,规范集体土地征收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程序》明确,土地征收公共利益认定、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征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审定、发布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组织听证、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等工作主体须为区政府,区政府在完成“六步”前期工作后,方可提出征收土地申请。
同时,区政府应当自收到征收土地批准文件之日起30日内拨付相关补偿费用、落实社会保障和补偿安置措施。征地批准后仍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区政府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决定应包括征收主体和使用权人的基本情况、争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补偿决定的依据和理由、土地征收批准情况、补偿标准等内容。补偿安置落实到位后,被征收人应当及时交付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区政府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程序》要求,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被征地农民权益保障机制。评估结论为低风险的或者虽属中风险但采取有效防范化解措施后降为低风险的,区政府方可申请土地征收。拟征收土地的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比例应不低于使用权人总数的90%,方可报批征地申请。区政府在征收土地报批前应当预存各项征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等,并附具有关凭证,有关费用未足额到位的,不予批准征收土地。
(文章来源:中国自然资源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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