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拟规范人身险产品信息披露 分红险、万能险利益演示降为两档

产经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2022-02-10 19:35:55

2月10日,《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从相关渠道获悉,银保监会日前下发《人身保险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长期人身保险产品信息披露规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披露规则》),拟全面规范人身保险产品信息披露。

关于人身险产品的披露规范,其实监管早就有过规定。2009年,原保监会就出台了《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但是仅对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的信息披露等进行了规范,并未将所有人身险产品都纳入其中。

对于这一问题,《管理办法》扩展了披露内容,明确除保险公司外,保险中介机构也需遵守新规开展信息披露工作,并对人身保险产品的信息披露进行了全面统一规范。

保险中介也要开展信息披露工作

具体来看,《管理办法》所称产品信息披露,指保险公司及其保险销售人员、保险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等要求,通过线上或线下等形式,向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及社会公众描述保险产品,并在售前、售中、售后提供产品相关信息的行为。

《管理办法》规定,产品信息披露主体为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保险公司保险销售人员、保险中介机构从业人员应当按照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提供的产品信息披露材料,向社会公众介绍或提供产品相关信息。保险中介机构相关宣传材料应当与保险公司披露内容保持一致。

保险产品的信息披露材料应当由保险公司总公司统一负责管理。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设计保险产品的信息披露材料,应当报经其总公司批准。除省级分公司以外,保险公司的其他各级分支机构均不得设计和修改保险产品的信息披露材料。

此外,保险公司不得授权或委托保险销售人员、保险中介机构自行设计和变更保险产品的信息披露材料。保险销售人员、保险中介机构不得自行设计和变更代理销售的保险产品的信息披露材料。保险公司及其保险销售人员、保险中介机构不得使用与产品的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不一致的信息披露材料。

对于披露信息,《管理办法》也给出了明确要求。保险公司不仅要披露产品目录、条款,还须披露费率表、长期人身保险产品现金价值表示例、长期人身保险产品说明书等,还需要在保险公司官网的公开信息披露专栏进行披露。

分红险、万能险利益演示降为两档

不同于《管理办法》,《长期人身保险产品信息披露规则(征求意见稿)》的内容规范更多地在产品层面,在《管理办法》的基础上,重点针对普通型、分红型、万能型、投资连结型产品的信息披露要求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披露规则》要求,保险公司及其个人保险代理人进行分红型、万能型、投资连结型保险产品的信息披露,不得使用比率性指标与其他保险产品以及银行储蓄、基金、国债等进行简单对比。

具体来看,普通型保险产品的产品说明书应当包括产品基本特征、犹豫期及退保、利益演示等内容。例如,普通型保险产品要以表格形式演示普通型保险各保单年度末的保单利益,保险期间少于10年的,必须逐年演示各保单年度末的保单利益,保险期间大于10年的,最近10年各保单年度末的保单利益必须逐年演示。

新规对于分红险、万能险及投资连结保险的利益演示进行了调整。根据此前的监管规定,三类产品的利益演示按照高、中、低三档假设投资回报率进行。

《披露规则》要求,分红险演示产品未来的利益给付只能采用保证利益演示和红利利益演示两档,用于利益演示的利差水平分别不得高于0、4.5%减去产品预定利率;

对万能险演示保单利益时,则采用最低保证利益演示和万能结息利益演示两档演示产品未来的利益给付,用于利益演示的假设结算利率分别不得高于最低保证利率和4%;

对投资连结保险演示保单利益时,应当采用乐观、中性和悲观三档情景演示产品未来的利益给付,用于利益演示的假设投资回报率分别不得高于6%、3.5%和-1%。

值得注意的是,《披露规则》还要求在投资连结保险进行信息披露时,要明确实际投资收益可能出现负值。同时,为了压实主体责任,对于违规的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除对机构给予处罚外,对其总经理以及负责信息披露的相关管理人员,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采取监管措施和行政处罚。

(文章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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