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经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2021-12-26 08:02:23
据文旅部官网24日消息,近日,文化和旅游部印发《演出经纪人员管理办法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和旅游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为加强演出经纪人员队伍建设和管理,促进演出市场繁荣健康有序发展,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我部对《演出经纪人员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文中部分内容如下:
第四条 国家对演出经纪人员实行职业资格认定制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演出经纪活动的人员,应当通过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认定考试,取得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证,持证上岗。
第九条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认定考试全国统一实施,每年举行一次。
文化和旅游部组织拟定考试大纲、考试科目、考试试题,组织实施考试,并确定考试合格标准。县级以上地方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负责保障本辖区考试工作的有序实施。
第十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认定考试: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业务水平和道德品行;
(三)具有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以上学历;
(四)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十六条 演出经纪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两家以上演出经纪机构从业;
(二)出租、出借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证;
(三)为含有《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内容的演出提供服务;
(四)隐瞒、伪造与演出经纪业务有关的重要事项;
(五)对演出活动进行虚假宣传;
(六)为演员假唱、假演奏提供条件;
(七)其他扰乱演出市场秩序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和台湾地区居民参加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认定考试,适用本办法。
(文章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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